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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院本科教学实习(见习)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0-07-09 来源:本站

为了保障旅游学院学生教学实习(见习)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学生度过一个不断进步、不断成长、精彩愉快的大学实习(见习)生活,根据海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学院《旅游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暂行)》,特制订本实习(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交通与住宿安全

 

第一条  学生在实习(见习)期间,要注意乘车安全,应乘坐安全系数较高的国家批准的具有运营资质的客运公司大客车或出租车,不允许乘坐黑车,尽量不坐三轮车、拖拉机等安全系数较低交通工具。学生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在车内打闹、玩耍。严禁携带危险刀具及易燃易爆品。

第二条  学生休息期间外出应有两人以上同行,且二十点前必须返回实习(见习)单位。二十点以后一般不准离开实习(见习)单位,特殊情况必须经辅导员允许,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实习(见习)单位指定的宿舍内住宿,必须遵守实习(见习)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生不得在外租房居住,学生在外租房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五条 宿舍的设备(门、窗、床、用电设备等)若存在不安全因素,学生应及时提出维修。如果学生损坏宿舍设施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 教学实习(见习)活动安全

 

第六条  要认真学习实习(见习)单位关于各岗位的工作规范和安全守则,严格按照岗位工作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操作程序,工作过程中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

第七条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使用,不得私自使用或挪作他用,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从事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工作,避免身体(如腰、肌肉)的损伤。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接受用电安全教育,不能随意开关电源, 工作区域的电器设备不得私自乱动,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操作,以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实习(见习)期间禁止饮酒、吸烟,禁止从事赌博、传销、色情活动,违者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实习(见习)单位要求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因个人原因出现外伤事故由个人负责。

第十四条 实习(见习)期间要服从指导教师安排和指挥,不许随意私自活动,违者发生意外由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实习(见习)期间学生应慎重交友,不得与工作以外的社会闲杂人员来往,要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自尊、自重、自爱。

第十六条 实习(见习)期间,如有请假需要,须向酒店主管部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私自外出,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实习(见习)期间,学生值夜班应在倒班宿舍休息,如需返回驻地需结伴而行,不得独自行走,女同学须有男同学或保安陪伴。男同学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主动陪伴。

第十八条 外出实习(见习)期间遇顾客骚扰时,要采取正确的方法规避风险,并及时向实习(见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均要注意自己的钱、物安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外出旅行时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现金不要随身携带过多,过多现金应存在银行里。银行卡、折的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要泄露给他人,以免发生不测。由于个人的原因造成钱、物损失、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实习(见习)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组织登山探险、户外烧烤、垂钓野浴、下海游泳活动。如因工作需要实习(见习)学生从事景区导游或水上活动,学生必须经过实习(见习)单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救生设备。

 

 

 

                            

 

   海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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